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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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粪池、循环冷却水池 | /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定期清运做农肥;循环冷却水定期添加不外排。 | /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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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布袋除尘器 |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厂区内颗粒物监控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 | 1#铸造车间:在混砂机、造型、浇注、电炉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1支15m高排气筒(P1)排放。 2#铸造车间:在造型、浇注、电炉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布袋除尘器(2#)处理后通过1支15m高排气筒(P2)排放。 抛丸废气经抛丸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与经集气罩收集的砂处理废气一同引入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厂区内颗粒物监控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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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减振、降噪设施 |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中频电炉、抛丸机、冷却塔、环保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在65-85dB(A)之间,项目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设备放置于厂房内,并采取相应的消声减振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南厂界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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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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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等措施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炉渣、除尘器集尘、废钢丸、废砂、废布袋、地面集尘、废浇铸壳、废包装材料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 铸造炉渣、不合格品、下脚料为一般固体废物,作为铸造原料回炉再利用;除尘器回收颗粒物、废钢丸、废砂、废布袋、地面清扫颗粒物、废浇铸壳、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由企业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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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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