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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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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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1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 制壳、熔炼、浇注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经2#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P1排放。抛丸废气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打磨废气一同进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经排气筒P1排放。 | P1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值在4.2mg/m3~5.1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34kg/h~0.041kg/h之间,VOCs排放浓度值在4.18mg/m3~4.55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34kg/h~0.037kg/h之间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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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房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 选用低噪设备,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保持润滑,紧固各部件,减少运行振动噪声,厂房隔声。 | 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处在52dB(A)~56dB(A)之间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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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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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电炉炉渣、回收粉尘、废覆膜砂、废布袋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 废覆膜砂、电炉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由企业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综合利用,电炉炉渣定期委外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切削液桶、废机油桶,委托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废含油抹布已列入豁免管理清单,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焚烧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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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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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 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进行了备案,备案号为:370283-20230522-191-L。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