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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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 达标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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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 | 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 含量原辅材料。吸塑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项目不使用高 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吸塑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生产过程中除了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恶臭气体,该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的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能力5000m3/h,排放口编号DA00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恶臭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 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达标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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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采取适当墙体隔声、降噪、自然衰减等措施 |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 项目采取适当墙体隔声、降噪、自然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达标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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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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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 塑胶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石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项目废活性炭交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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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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