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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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 新增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接触氧化法)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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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CR脱硝装置、双室五电场电除尘器、脱硫塔、湿式电除尘器 | 《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 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依托原有2套废气处理装置(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双室五电场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湿式电除尘)进行处理 | 验收期间,3#、4#锅炉掺烧污泥后焚烧废气中S02、NOX、烟尘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中电力行业中超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30mg/m³限值”的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烟气黑度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要求;氨逃逸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表13的要求;一氧化碳、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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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置于室内等方式降噪,确保厂界噪声达到排放标准。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南、西、北侧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噪声65dB、夜间噪声55dB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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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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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HW49)等危险废物,炉渣、脱硫石膏、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固废和员工生活垃圾,以及待鉴别固废飞灰。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处理污泥送厂区自行处理,炉渣、脱硫石膏可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应对飞灰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后按照相应要求管理。 | 炉渣、石膏为一般固废,已签订购销合同;本次直掺装置不涉及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目前污泥掺烧新增的飞灰已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为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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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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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 已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在修编中。企业按要求进行了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同时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现场有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可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 已落实 |
2 | 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等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 已按要求落实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等措施。对地下湿泥仓和缓存仓等采取了相应的防渗处理。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