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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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化粪池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 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口pH值范围值为6.9~7.1、CODcr最大值为151mg/L、BOD5最大值为48.2mg/L、氨氮最大值为44.7mg/L、悬浮物最大值为112mg/L。因此,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与间接冷却水一同由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江高净水厂集中处理,排污口各项污染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较严者。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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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废气处理后排放口(G4,即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97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5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5米高排气筒排放限值。 | 达标 |
2 | 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5米高排气筒排放限值。 | 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废气处理后排放口(G2,即DA002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46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5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5米高排气筒排放限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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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墙体隔声、减振装置、距离衰减等治理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墙体隔声、减振装置、距离衰减等治理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 本项目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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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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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生产的塑料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生产;一般包装废弃物料交由回收单位处理;硅胶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不沾油类的金属沉渣交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弃原料桶(液体硅胶、色浆)定期交生产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及沉渣、废过滤棉、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含油金属碎屑、废火花机油、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项目生产的塑料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生产;一般包装废弃物料交由回收单位处理;硅胶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不沾油类的金属沉渣交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弃原料桶(液体硅胶、色浆)定期交生产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及沉渣、废过滤棉、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含油金属碎屑、废火花机油、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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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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