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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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处理站 | 本项目外排废水常规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TP)、全盐量、氯化物等执行樟树盐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总氮、甲苯、AOX、二氯甲烷、动植物油等污染物按《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从严要求 | 调节池+微电解+Fenton氧化+A2/O+A/O+终沉池。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水总排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BOD5、氨氮、SS、全盐量、氯化物、总磷最大日均值浓度均满足樟树盐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总氮、色度、总有机碳、挥发酚、二氯甲烷、苯胺类、硝基苯类、硫化物、动植物油、甲苯、可吸附有机卤素最大日均值浓度均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较严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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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含卤素废气处理设施 | TVOC、二氯甲烷执行江西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西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乙醇、DMAC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中的附录C估算方法得出的限值。 | “一级水洗+一级碱洗+RTO焚烧+一级水洗+一级碱洗” | 不含卤素废气排口2#监测点中DMAC未检出,正庚烷最大排放浓度为0.075mg/m3,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中的附录C估算方法得出的限值;HCl最大排放浓度为8.64mg/m3、氨最大排放浓度为3.12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3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69(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0.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5.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2 | 含卤素废气处理设施 | DMA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中的附录C估算方法得出的限值;HCl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 “二级深冷+三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树脂吸附+活性炭吸附” | 含卤素废气排口3#监测点中DMAC未检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中的附录C估算方法得出的限值;HCl最大排放浓度为9.39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56.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最大排放浓度为0.8mg/m3,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8.2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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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空压机、冷冻机、离心机、压滤机、风机、泵类等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措施等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各监测点昼间噪声范围为51.5~54.8dB(A),夜间噪声范围为40.7~44.5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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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严格做好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书》和《评估意见》中要求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监测布点,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厂区和周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 项目对厂区可能泄漏污染物的污染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各原料药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区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域,采取水泥硬化+防渗处理;甲类物品库、RTO装置区、成品仓库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域,采取水泥硬化处理。厂区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定期进行监测。 | |
2 | 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本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耐火材料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员工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依托现有,占地面积约750m2;危废暂存库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一般固废间依托现有,占地面积148m2,一般固废暂存间的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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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本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耐火材料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员工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依托现有,占地面积约750m2;危废暂存库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一般固废间依托现有,占地面积148m2,一般固废暂存间的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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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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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落实《报告书》和《评估意见》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环评要求规范保障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设施,事故收集装置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启用收集设施收集事故下的废水,待该收集池内废水全部处理完后方可恢复生产,确保突发性事故产生的各类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全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与园区相邻企业、当地政府进行有效衔接,定期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 项目事故应急池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池合建,总容积为1980 m3;制定了《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备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员工演练。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