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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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化粪池 |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仪器清洗废水、纯水系统制备浓水、灭菌锅冷凝水及水浴锅更换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满足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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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研发过程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氨集中收集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2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已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及采样平台。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组织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经采用“活性炭+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氨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所有废气监测结果均满足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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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实验仪器、通风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所使用的通风设备、实验仪器均为低噪音仪器,通过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dB(A),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满足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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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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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废弃一次性实验用品、废试剂盒、废试剂瓶、废实验样品、废纯化柱、生物安全柜废滤芯、废UV灯管、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实验废液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包装材料、纯水装置废滤芯应委托有相应经营范围或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废弃一次性实验用品、废试剂盒、废试剂瓶、废实验样品、废纯化柱、生物安全柜废滤芯、废UV灯管、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实验废液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纯水装置废滤芯委托生产厂商回收;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项目已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固体废物储存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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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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