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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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渗滤液处理站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的水质要求 | 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隔栅+调节池+厌氧反应池+两级厌氧/好氧+超滤+纳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 | 厂区污水总排口检测结果:pH值为6.1~6.4、COD平均值最大为26mg/L、BOD5平均值最大为8.0mg/L、悬浮物平均值最大为11mg/L、氨氮平均值最大为0.408mg/L、总磷平均值最大为0.35mg/L、总氮平均值最大为36.7mg/L、石油类平均值最大为0.61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蠡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渗滤液处理站出口检测结果为:pH值为7.2~7.4、COD平均值最大为26mg/L、BOD5平均值最大为7.6mg/L、氨氮平均值最大为0.137mg/L、悬浮物平均值最大为31mg/L、色度<2、浊度平均值最大为4.5NTU、铁平均值最大为194μg/L、锰平均值最大为33.9μg/L、氯离子平均值最大为227mg/L、总硬度平均值最大为111mg/L、总碱度平均值最大为114mg/L、硫酸盐平均值最大为22.0mg/L、总磷平均值最大为0.14mg/L、溶解性总固体平均值最大为177mg/L、石油类平均值最大为0.46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未检出、总余氯平均值最大为0.12mg/L、粪大肠菌群平均值最大为310MNP/L,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的水质要求;总汞平均值最大为0.34μg/L、总镉未检出、总铬平均值最大为2.58μg/L、六价铬未检出、总砷平均值最大为1.0μg/L、总铅平均值最大为0.71μg/L,均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 | 达标 |
2 | 厂区总排口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蠡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生活污水、实验室排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与部分循环冷却水排水、中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系统排水共同经厂区总排口排至蠡县污水处理厂 | 厂区污水总排口检测结果:pH值为6.1~6.4、COD平均值最大为26mg/L、BOD5平均值最大为8.0mg/L、悬浮物平均值最大为11mg/L、氨氮平均值最大为0.408mg/L、总磷平均值最大为0.35mg/L、总氮平均值最大为36.7mg/L、石油类平均值最大为0.61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蠡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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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焚烧炉烟气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 | 采用“3T+E”燃烧控制:焚烧炉烟气经“SNCR+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干粉喷射系统+袋式除尘器+SCR”废气处理装置2套;烟囱为1根80m高的集束烟囱(单根内径2m,等效内径为2.83m) | 经检测,1#焚烧炉排气筒颗粒物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4.16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4.07mg/m3;SO2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43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21.03mg/m3;NOX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75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42.25mg/m3;HCl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02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3.39mg/m3;CO小时均值未检出,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4.07mg/m3;二噁英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85ngTEQ/m3;汞及其化合物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未检出;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496μ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Sb+As+Pb+Cr+Co+Cu+Mn+N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11.6μg/m3,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2#焚烧炉排气筒颗粒物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3.94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5.11mg/m3;SO2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9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16.86mg/m3;NOX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31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29.15mg/m3;HCl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01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7.86mg/m3;CO小时均值未检出,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5.95mg/m3;二噁英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98ngTEQ/m3;汞及其化合物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未检出;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429μ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Sb+As+Pb+Cr+Co+Cu+Mn+N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9.55μg/m3,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 达标 |
2 | 料仓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各仓体分别设置滤芯除尘器+排气筒 | 干粉储仓粉尘最高排放浓度为4.3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0.0039kg/h;石灰储仓粉尘最高排放浓度为4.2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0.0036kg/h;活性炭仓最高排放浓度为4.5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0.0022kg/h;1#飞灰仓最高排放浓度为4.5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0.003kg/h,2#飞灰仓最高排放浓度为4.2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0.0033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 达标 |
3 | 应急活性炭除臭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二级新扩改建和表 2 标准 | 焚烧系统垃圾池及卸料大厅和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入大气 | 企业正常生产,未对该设施进行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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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低噪声设备、减震基础、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项目主要从设计、设备选型、消声措施、减振措施、隔声措施、吸声措施、管理措施等几个方面采取了的噪声防治措施 | 经检测,项目四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2~55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7~48dB(A),检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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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做好源头控制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完善分区防渗措施、地下水污染监控措施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定时跟踪监测。 | 预测结果表明,在要求企业实施严格的防渗、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强化突发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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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石灰储仓、石灰辅助储仓、活性炭仓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产生的废除尘布袋由厂家回收。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测定确认无害后,可按普通固废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县生活垃圾填埋厂分区填埋(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焚烧炉除尘设备和飞灰储仓产生的废除尘布袋、废机油及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催化剂和实验室废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置。 |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石灰储仓、石灰辅助储仓、活性炭仓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滤芯由厂家回收。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测定确认无害后,可按普通固废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生活垃圾填埋厂分区填埋(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焚烧炉除尘设备和飞灰储仓产生的废除尘布袋、废机油及机油桶、废催化剂和实验室废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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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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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 已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已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