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 | / |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印刷机清洗废水采用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 | /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P1印刷废气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中排放限值。 厂界 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中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 项目在印刷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一期),尾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P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 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建筑、降噪设施 |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印刷机、模切机、装订机、钉箱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声源强度在70-85dB(A)之间,项目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设备放置于厂房内,并采取相应的消声减振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南、北、西厂界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印刷机清洗废液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或综合利用,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 企业设置20平米一般固废间1座,20平米危废间1座。 废包装材料、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定废物,由企业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内,外售综合利用;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由企业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职工生活垃圾及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