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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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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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烟气治理设施 | 烟尘、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的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放限值 | 项目在烘干及制棒工段运行时,将炭化烟气及制棒烟气引导至热风炉燃烧,产生的热风用于烘干原料竹粉。热风经旋风除尘器分离(2台串联)后,烟气进入喷淋塔+静电除尘设施,随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综合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烘干及制棒工段未运行时,炭化烟气通过管道及风机引导至燃烧室,炭化产生的可燃气体经点燃后进入烟道,经充分燃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该排放口已配备采样平台及在线监测设施,监测因子包括烟气参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颗粒物),在线监控数据已联网(2024年1月19日)。 | 项目综合烟气排放口DA001外排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最高浓度(折算)为84.8mg/m3、二氧化硫<3mg/m3、氮氧化物10mg/m3、非甲烷总烃24.6mg/m3、烟气黑度1级,均满足对应排放标准颗粒物≤20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氮氧化物≤24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烟气黑度≤1级;排放速率颗粒物0.52kg/h、二氧化硫0.009kg/h(检测限一半计算)、氮氧化物0.12kg/h、非甲烷总烃0.29kg/h,均满足对应许可排放速率颗粒物(无限值)、二氧化硫≤15kg/h、氮氧化物≤4.4kg/h、非甲烷总烃≤9.6kg/h;按照年生产280天,每天24小时计算,各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3.4944t/a、二氧化硫0.0605t/a、氮氧化物0.8064t/a、非甲烷总烃1.9488t/a,均小于许可排放量颗粒物≤10.752t/a、二氧化硫≤0.678t/a、氮氧化物≤1.019t/a、非甲烷总烃≤5.376t/a。 | 达标 |
2 | 破碎粉尘治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对应许可排放速率≤3.5kg/h | 粉碎粉尘经旋风除尘(二级串联)分离粉料,筒仓顶部含尘尾气进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尾气经过滤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收集粉料作为原料返回生产系统。 | 破碎含尘废气排放口DA002外排颗粒物平均浓度44.3mg/m3,排放速率0.2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对应许可排放速率≤3.5kg/h;按照年生产280天,每天10小时计算,外排颗粒物0.616t/a,低于许可排放量1.68t/a。 | 达标 |
3 | 厂界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1.0mg/m3;项目车间外即为厂界,厂界非甲烷总烃及厂区内监控点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监控浓度限值≤0.4mg/m3;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监控浓度限值≤0.12mg/m3; | 生产车间封闭,建设有钢架厂房,除主要进出口未设置围挡,其余方向均设置有彩钢板防护;全厂不存在露天堆场及露天作业区。 | 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为0.287mg/m3,低于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1.0mg/m3;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为0.90mg/m3,低于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排放限值≤2.0 mg/m3;本项目车间外即为厂界,厂界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1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二氧化硫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为0.028mg/m3,低于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监控浓度限值≤0.4mg/m3;氮氧化物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为0.046mg/m3,低于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监控浓度限值≤0.12mg/m3。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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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夜间≤50dB) | 项目采取合理布局车间各生产工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 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连续等效声级最高为57dB,夜间噪声连续等效声级最高为49dB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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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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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合格产品作为炭化起炉利用、炭化炉渣作为农肥综合利用、烟气净化处理设施沉渣作为燃料使用;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固体废物包括烘干炉灰渣、水洗塔循环水池浮渣及沉淀渣、不合格产品、生活垃圾。 烘干炉灰渣即为草木灰,可用于施肥或其他途径的综合利用;水洗塔配套循环沉淀池浮渣及沉淀渣由人工定时清理,收集后作为原料返回生产系统;不合格产品作为热风炉燃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集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竹焦油及竹醋液均不属于其规定的危险废物。现阶段,项目采用燃烧工艺处理烟气,经充分燃烧后,炭化产生的竹焦油及竹醋液已燃烧殆尽,少量进入喷淋塔配套沉淀池污泥中;不再产生竹焦油及竹醋液。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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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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