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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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化粪池 | 厂区总排口的pH值为7.1~7.4,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类平均值分别为93mg/L、3.23mg/L、55.5mg/L、32.5mg/L、12.0mg/L、0.89mg/L、0.5mg/L,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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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催化燃烧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 催化燃烧 | 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81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14kg/h,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浓度限制60mg/m3、速度限值3.0kg/h)。VOCs处理效率大于80%。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最大浓度值为1.46mg/m3,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最大浓度值为2.13mg/m3,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1h平均浓度值10mg/m3,一次浓度值30mg/m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颗粒物的最大浓度值为0.489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mg/m3)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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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声/减震/密闭车间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隔声/减震/密闭车间 | 边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4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4dB(A),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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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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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体废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要求,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修改单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按时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按照规定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转运至威海|市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置 |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企业建设有符合要求的危废库,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转运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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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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