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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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区污水处理站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及淄博市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接收标准协议标准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喷淋废水、地面冲洗水和实验室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与纯水装置浓排水一并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淄博市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处理进一步处理。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检测期间厂区废水最大排放浓度:pH在7.1~7.5之间,色度为30倍,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22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57.6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0.493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5mg/L,总氮最大排放浓度为28.9mg/L,总磷最大排放浓度为0.21mg/L,锌最大排放浓度为0.19mg/L,全盐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064mg/L,氰化物未检出。综上,验收检测期间厂区废水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可以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及淄博市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接收标准协议标准(pH6.5~9.5、色度30倍、COD500mg/L、BOD5150mg/L、氨氮45mg/L、悬浮物300mg/L、总氮70mg/L、总磷8mg/L、全盐量2000mg/L、总氰化物0.5mg/L、总锌3.0mg/L)的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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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喷淋+RTO”系统、“一级水喷淋塔+一级碱喷淋塔”系统、湿法脱硫系统、氨水储罐呼吸阀二级水封系统等 | DA001中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60mg/m3,3.0kg/h)的限值要求,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硫化氢0.58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的限值要求,氨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20mg/m3)的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烟尘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的限值要求;DA010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的限值要求;DA004中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VOCs60mg/m3,氨20mg/m31.0kg/h,硫化氢3mg/m30.1kg/h,臭气浓度800(无量纲))的限值要求。厂界VOCs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VOCs2.0mg/m3,臭气浓度16(无量纲))的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颗粒物1.0mg/m3)的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控制标准(VOCs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要求。 | 1、有组织废气:本项目α-葡萄糖苷酶装置废气主要是发酵过程产生的发酵废气及污水站水解酸化罐和调节罐废气收集后送厂区现有“水喷淋+RTO”系统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DA001RTO排气筒(P2)排放。污水处理站其它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喷淋塔+一级碱喷淋塔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4污水处理站排气筒(P5)排放;IC厌氧塔产生的沼气经湿法脱硫处理后送沼气锅炉(4t/h)燃烧,沼气锅炉采用超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1座18m高DA010沼气锅炉排气筒(P1)排放。2、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氨水储罐等。氨水储罐呼吸阀通过管道连接二级水封吸收,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氨气体极易溶于水,水封吸收效率较高,无组织排放量较小。 | 验收检测期间:有组织废气DA001RTO排气筒(P2)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9.5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91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要求;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为0.0041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12(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要求;氨最大排放浓度为1.63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mg/m3,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有组织废气DA010沼气锅炉排气筒(P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7.8mg/m3,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浓度为79mg/m3,林格曼黑度小于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有组织废气DA004污水处理站排气筒(P5)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6.58mg/m3,氨最大排放浓度为1.6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46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2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3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要求。 厂界各污染物因子最大排放浓度为:VOCs1.56mg/m3、臭气浓度14(无量纲)、氨0.14mg/m3、硫化氢0.012mg/m3、颗粒物302μg/m3,VOCs和臭气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要求;氨和硫化氢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要求。厂区内监控处挥发性有机物1h平均浓度值排放浓度为1.81~1.97mg/m3,任意一次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值最大排放浓度为1.9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控制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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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及辅助装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装置、辅助及公用工程,产生噪声的设备有风机、泵类等,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布局合理、减震、隔声等措施。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在51.3~59.3dB(A)之间,夜间监测结果在38.7~48.0dB(A)之间,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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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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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投料过程产生的酵母浸粉、蛋白胨等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214-08),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破碎的试管等实验室用品、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等实验室废物属于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7-49),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收集委托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存放于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项目投料过程产生的酵母浸粉、蛋白胨等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214-08),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破碎的试管等实验室用品、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等实验室废物属于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7-49),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收集委托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存放于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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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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