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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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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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水喷淋+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15m排气筒 |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 | 三级水喷淋+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15m排气筒 | 乳液聚合物、无荧光生物质润滑剂工艺废气:装置进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53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319 kg/h,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10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11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6.55%,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 80 mg/m3)限制要求。 装置进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1.7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108 kg/h,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6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4.03×10-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6.27 %,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颗粒物 20 mg/m3)限值要求。 装置进出口丙烯酸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未检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丙烯酸 20 mg/m3)限值要求。水溶性聚合物装置进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75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364 kg/h;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14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13 kg/h,废气处理处理效率为96.43 %,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 80 mg/m3)限值。 装置进口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7.9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79 kg/h;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2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3.04×10-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6.15 %,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颗粒物 20 mg/m3)限值。 | 达标 |
2 | 冷凝+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 | 冷凝+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 胺基抑制剂工艺废气:装置进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29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271 kg/h,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10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7.95×10-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7.07 %,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 80 mg/m3)的限值要求。 装置进出口环氧氯丙烷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未检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环氧氯丙烷 10 mg/m3)限值。 | 达标 |
3 | 活性炭+UV光氧装置+15m排气筒 |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 | 活性炭+UV光氧装置+15m排气筒 | 乳液聚合物、无荧光生物质润滑剂车间废气:进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4.4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130 kg/h;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07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1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0%,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 80 mg/m3)限制要求。 装置进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1.5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63 kg/h,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5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5.29×10-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1.6 %,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颗粒物 20 mg/m3)限值要求。 装置进出口丙烯酸排放浓度均未检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丙烯酸 20 mg/m3)限值要求。水溶性聚合物废气装置进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2.4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109 kg/h;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62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10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0.8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 80mg/m3)限值要求。 装置进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4.6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71 kg/h,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7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5.95×10-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91.62 %,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颗粒物 20mg/m3)限值要求。胺基抑制剂废气装置进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5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20 kg/h,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13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2.48×10-3 kg/h,废气处理效率为87.6%,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 80 mg/m3)的限值要求。 装置进出口环氧氯丙烷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未检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环氧氯丙烷 10 mg/m3)限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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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用低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减震基础、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选用低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减震基础、隔声 | 厂界噪声分析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噪声范围为53 dB~59 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 65dB)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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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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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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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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