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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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处理站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A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 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综合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气浮+两级A/O+MBR”处理工艺 |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污水处理站出口中pH值范围为7.03-7.05,COD日均浓度最大值为117.33mg/L,BOD5日均浓度最大值为40.67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9.70mg/L,总磷日均浓度最大值为1.91mg/L,总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15.17mg/L,SS日均浓度最大值为87.00mg/L,石油类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92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未检出。各污染物去除效率分别为COD:61.11%、BOD5:59.06%、氨氮59.36%、悬浮物49.42%、总氮50.95%、总磷57.74%、石油类58.7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64.29%,污水站出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A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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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颗粒物捕捉器+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SCR)+排气筒P1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排放限值 | 颗粒物捕捉器+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SCR)+排气筒P1 | 排气筒P1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23×10-2kg/h;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00×10-2kg/h;烟气黑度<1(林格曼黑度级),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1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36×10-2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排放限值。 | 达标 |
2 | 水旋喷漆+沸石转轮+RTO蓄热式焚烧处理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表2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 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蓄热式焚烧处理 | 排气筒P2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330kg/h;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检出;烟气黑度<1(林格曼黑度级),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411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表2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 达标 |
3 | “喷淋+生物除臭塔”除臭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 “喷淋+生物除臭塔”除臭 | 排气筒P4排放的氨、臭气浓度最大浓度分别为0.86mg/m3、73(无量纲),硫化氢未检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4 | ①湿式机加工油雾采用自带油雾分离器治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②装配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③喷漆工序产生少量无组织喷漆废气,通过加强喷漆间密闭,减少无组织逸散。 ④污水处理站在产生恶臭的工序加盖并采用负压收集,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①湿式机加工油雾采用自带油雾分离器治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②装配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③喷漆工序产生少量无组织喷漆废气,通过加强喷漆间密闭,减少无组织逸散。 ④污水处理站在产生恶臭的工序加盖并采用负压收集,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 | 监测结果表明,厂界氨、硫化氢最大浓度分别为0.13mg/m3、未检出,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臭气浓度最大浓度分别为1.25mg/m3、15(无量纲),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32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VOCs浓度小时平均值最大浓度为2.06mg/m3,一次浓度值最大值为2.05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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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音罩、消声器、基础减振、合理布局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音罩、消声器、基础减振、合理布局 | 根据监测结果表明,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要求。总体来说,企业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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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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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产生的珩磨泥、油泥、废矿物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含油废液、颗粒捕捉器吸附颗粒物、废催化剂、废油漆桶、调漆漆渣、水旋漆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需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并按规范暂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机油回用于试车工序;产生的金属切屑、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产生的含油抹布、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统一处理。 | 本项目主要固体废物包括金属切屑、含油废抹布、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珩磨泥、油泥、废矿物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含油废液、颗粒捕捉器吸附颗粒物、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生活垃圾。其中珩磨泥、油泥、废矿物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含油废液、颗粒捕捉器吸附颗粒物、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为危险废物,除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机油回用于试车工序外,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后暂存于危废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金属切屑机械脱水后暂存于垃圾站,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含有废抹布、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暂存于垃圾站,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漆桶、调漆漆渣、水旋漆渣属于一般固废,但参照危废进行管理,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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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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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须针对项目生产特点,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等措施,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 针对项目存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该公司生产实际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重点,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体系,相关部门的职责,事故响应的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预案中还包括了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内容,并定期开展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已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备案(备案号:370708-2024-039-L)。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