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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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化粪池 |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LA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执行《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硅烷处理线废水、废气治理废水经调节、絮凝沉淀、压滤、pH回调后与职工生活污水一并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LAS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监测结果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生活污水排放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监测结果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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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喷淋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本项目焊接烟尘经水喷淋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焊接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 达标 |
2 | 脉冲式布袋除尘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 | 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的脉冲式布袋除尘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抛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3 | 滤筒除尘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 | 喷塑粉尘经滤筒除尘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3)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喷塑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4 | 水喷淋+除水雾+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 | 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水喷淋+除水雾+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4)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固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固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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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界四周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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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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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已落实。 符合“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废铝材、废钢材、废包覆纸、废焊丝、废钢丸、废塑粉、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滤筒)、其他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树脂委托处置;废胶、废活性炭、污泥、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嘉兴市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贮存,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切削液(含金属屑)、槽渣、废活性炭、废压滤布、废抹布(手套)、废矿物油尚未产生,产生后需定期委托嘉兴市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贮存,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厂区西侧、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分别设有1间危废暂存场所,共2间危废暂存场所,面积分别约20m2、30m2,均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建设单位已与嘉兴市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服务合同,本项目产生的废胶、废活性炭、污泥、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定期委托转移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了台账记录。 此外,厂区东侧设置了1间约6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铝材、废钢材、废包覆纸、废焊丝、废钢丸、废塑粉、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滤筒)、其他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填写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根据《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28号)在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中填写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了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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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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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对重点环保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项目建成投运前,你公司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好各类生产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结合现有生产实际,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各项事故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 企业已编写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备案,备案号为330424-2022-066-L。企业厂区内设置了事故应急池(42m3)、雨水截断系统等应急措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队伍。 企业配备了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具,黄沙、煤渣堵漏材料以及维修、通讯等应急工具。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