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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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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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熔炼、浇注、蘸漆晾干、砂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其中熔炼废气、砂处理废气、抛丸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浇注废气、蘸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项目浇铸、蘸漆、晾干工序废气收集经有效处理后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所有除尘器的清灰口均需设置围挡封闭,及时清理落灰。厂区内无组织NMHC、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中表A.1厂区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废气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还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 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熔炼、浇注、蘸漆晾干、砂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其中熔炼废气、砂处理废气、抛丸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浇注废气、蘸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排气筒DA001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出口最大浓度为5.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1 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速率排放限值。 排气筒DA002有组织废气颗粒物进口最大浓度为45.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43 kg/h;出口最大浓度为5.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8 kg/h;VOCs进口最大浓度为48.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45 kg/h;出口最大浓度为7.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9 kg/h;二甲苯进口最大浓度为7.7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3 kg/h;出口最大浓度为0.66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8.5×10-3kg/h;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要求(10mg/m3);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第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标准要求(二甲苯15.0mg/m3,VOCs 50.0mg/m3)。VOCs按最严格标准执行。 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浓度值为0.499mg/m3,无组织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浓度值为1.76mg/m3,无组织排放二甲苯最大浓度值为75.4mg/m3;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标准要求(二甲苯15.0mg/m3,VOCs 50.0mg/m3)。 厂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浓度值为0.598mg/m3;无组织废气VOCs(厂区内一次值)最大浓度值为2.31mg/m3,(厂区内1小时平均值)排放最大浓度为2.10mg/m³,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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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噪声源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减震并将各设备布置在车间内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 | 项目噪声源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减震并将各设备布置在车间内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 2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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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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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熔炼工序产生的炉渣;砂处理产生的杂物及废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丸;毛坯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机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和铁屑;回用于电炉熔炼项目机械维护、原料使用及设备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漆桶及废漆渣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危险废物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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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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