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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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工北厂区)污水处理站 |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 | 依托现有工程,执行标准不变 | 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装置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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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气处理设施 | 有组织VOCs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及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60mg/m3、VOCs排放速率≤16kg/h);有组织氯化氢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30mg/m3)。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VOCs、二氯甲烷、乙酸乙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和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二氯甲烷≤0.6mg/m3、乙酸乙酯≤1.0mg/m3);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0.2mg/m3)。车间通风口外1m处非甲烷总烃最大1h平均浓度值为1.48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 | VOCs有机废气及微量的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水洗塔处理后,由高于楼顶5m的排气筒DA029排放。颗粒物经万向集气罩收集,经高效过滤器处理后,由实验室空间换风系统无组织排放。 | 委托检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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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墙体隔声、设备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①在设备选型上,首先选用装备先进的低噪音仪器设备,并采取适当的降噪措施。 ②加强厂房门窗密闭性,各机械安装时采用加大减震基础,安装减震装置。 ③加强管理,经常保养和维护机械设备,避免设备在不良状态下运行。 ④主要噪声设备安置在房间内部,墙体封闭,加设隔声材料,利用建筑物隔声消减噪声影响。 | 委托检测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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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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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废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包装材料(未沾染药物)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实验室固废、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沾染药物的废包装物、废滤袋、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电池、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 项目新增的固废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实验废液、实验室废物、废化学试剂、废活性炭、沾染药品的废包装物、废滤袋、废矿物油、废UPS铅酸电池、污泥,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为一般废包装材料(未沾染药物),该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经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建设单位已与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委托处理协议。一般固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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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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