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注塑、印刷过程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 | 项目在注塑、印刷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注塑、印刷废气汇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项目P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为4.26-4.57mg/m3、排放速率为0.014- 0.015 kg/h,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标准;项目P1排气筒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222-0.238mg/m3、排放速率为0.00074-0.00081 kg/h,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P1排气筒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为630-724(无量纲),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 达标 |
2 | 两级活性炭装置 | 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 | 项目喷漆废气经过滤棉处理后与调漆、固化废气汇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P2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为5.95-7.06mg/m3、排放速率为0.051-0.062 kg/h,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461-0.502mg/m3、排放速率为0.004-0.0043kg/h,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标准;项目P2排气筒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为549-724(无量纲),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表2标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 |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声功能区标准。 | 已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定噪声源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在53-56dB(A),厂界昼间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转印纸和废水性漆桶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或综合利用;废包装桶(UV漆、油性漆、稀释剂、油性油墨)、喷枪清洗废水、废UV灯管、废漆渣、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危废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加强各类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避免产生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 | 企业已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转印纸和废水性漆桶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或综合利用;废包装桶(UV漆、油性漆、稀释剂、油性油墨)、喷枪清洗废水、废UV灯管、废漆渣、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危废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加强各类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避免产生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