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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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处理设备为一体化处理设备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 | 处理设备为一体化处理设备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污水站处理后排水口pH监测范围7.7~7.9,化学需氧量监测范围51~66mg/L,生化需氧量监测范围16.1~23.5mg/L,悬浮物监测范围29~42mg/L,石油类未检出,动植物油监测范围0.10~0.14mg/L,氨氮监测范围32.3~34.7mg/L,挥发酚未检出,总氮监测范围41.3~44.4mg/L,总磷监测范围0.17~0.19mg/L,总汞未检出,总砷未检出,粪大肠菌群监测范围210~280(MPN/L),菌落总数监测范围14~19mg/L,总氯监测范围3.21~3.64mg/L。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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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盖板,定期喷洒除臭剂,通过集气系统(配套引风机)收集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过滤后通过窗户无组织排放(不新建烟囱);熬药间废气通过集气系统(配套引风机)收集恶臭气体,熬药间与污水处理站共用一套活性炭处理装置,熬药间废气管道需安装止回阀,防止污水站废气进入熬药间;定期对活性炭进行更换(每季度更换一次)。 食堂油烟废气经过专用排烟烟道引至楼顶排风口排放,位于院内,远离居民布置。产生的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中型标准限值要求。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中型标准限值中标准要求。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标准要求。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盖板,定期喷洒除臭剂,通过集气系统(配套引风机)收集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过滤后通过窗户无组织排放;熬药间废气通过集气系统(配套引风机)收集恶臭气体,熬药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过滤后通过窗户无组织排放。 食堂油烟废气经过专用排烟烟道引至楼顶排风口排放,位于院内,远离居民布置。产生的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中型标准限值要求。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油烟净化器出口饮食业油烟监测最大浓度为0.9mg/m3,处理效率为76.2%,污染物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中型标准限值中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监测最大浓度为0.16mg/m3,硫化氢监测最大浓度为0.004mg/m3,臭气浓度均<10(无量纲),甲烷监测最高体积百分数为1.49×10-4%,氯气均为检出,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标准要求。本项目厂界臭气浓度监测最大浓度为14(无量纲),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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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风机、泵等设备采用减振基础、封闭作业等措施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1、4类标准 | 风机、泵等设备采用减振基础、封闭作业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1、4类标准。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监测范围48dB(A)~53dB(A)、夜间监测范围41dB(A)~46dB(A),均符合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1类、4类标准(南侧厂界);验收监测期间,敏感点噪声昼间监测范围47dB(A)~49dB(A)、夜间监测范围40dB(A)~42dB(A),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表1中1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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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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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生活垃圾产生量为45.445t/a。集中收集,与废药渣一起交由市政环卫统一处置; (2)医疗废物产生量为17.885t/a,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3)检验室废液产生量为0.2t/a,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4)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和沉淀池污泥产生量为3.1t/a,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和初沉池污泥经漂白粉消毒后,不进行脱水处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废活性炭:产生量为0.05t/a,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6)中药药渣产生量为1.1t/a,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 (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与废药渣一起交由市政环卫统一处置; (2)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处置; (3)检验室废液,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4)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和初沉池污泥经漂白粉消毒后,不进行脱水处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处置。 (5)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交由黑龙江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协议见附件6)。 (6)中药药渣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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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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