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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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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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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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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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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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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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严格按照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意见(甬海环〔2014〕1号,舟海渔环函〔2015〕1号,仑海渔〔2015〕2号,舟普海渔环初〔2015〕2号),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船舶上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器和油水分离器,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废油进废油仓铅封管理,与船上产生的含油污水统一收集上岸,并上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未排放在海域内。(2)施工船舶上放有垃圾桶,分类收集施工、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炮绳、导爆管、废纸箱等),由交通船将垃圾带到岸上指定的垃圾回收点(沈家门港船舶垃圾处)处理。垃圾排放记录、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记录完整,未出现乱丢垃圾的行为。(3)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海洋主管部门沟通并制定完善施工方案。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施工尽量避开鱼类繁殖高峰季节(每年4-5月)。水下施工准确按照设计路线操作,在预定好的范围内开挖,优化爆破方案,减少施工对底栖环境的破坏。(4)建设单位以人工增殖放流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和补偿,于2015年3月13日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一次性缴纳了7.14万元海洋生态补偿费用。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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