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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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和南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地面保洁废水、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均质+隔油+絮凝+沉淀+过滤;处理能力:3t/d) | pH值(无量纲):7.3-7.4;化学需氧量:102-1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7.6-29.5mg/L;悬浮物:58-67mg/L;氨氮2.68-3.10mg/L;石油类:7.63-8.39.mg/L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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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颗粒物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 | 拆解、切割及打包压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为9.3mg/m3(低于20mg/m3) | 达标 |
2 |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废油液、废空调制冷剂、液化石油气抽取和暂存时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经预处理平台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为1.86mg/m3(低于60mg/m3) | 达标 |
3 | 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 | 本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为0.304mg/m3,监测结果低于0.5mg/m3;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为0.69mg/m3,监测结果低于4.0mg/m3 | 达标 |
4 | 厂房大门口监控点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 / | 厂房外监控点G5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为0.85mg/m3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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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声污染防控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 监测点位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为56dB(A),夜间厂界噪声最大值为46dB(A)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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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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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严格固体废物管理管控,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的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哲存库,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一般固体度物进行综合利用时,应按照 《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按危废性质、类别规范设置了独立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与有资质处置单位签订了处置委托处置合同。按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200m2。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垃圾桶,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日产日清。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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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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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安装切断装置的有效容积为119立方米事故应急池1座,严禁事故度水排入周边水体,使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号:340711-2022-001-L。已设置安装切断装置的有效容积为12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1座。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