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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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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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项目在调试、测试工位安装集气设备将废气集中收集通过专用的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 项目在焊锡工位安装集气设备将废气集中收集通过专用的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 | 于DA001废气处理前采样口、DA001废气处理后排放口进行监测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2天每天监测3次,于DA002废气处理前采样口、DA002废气处理后排放口进行监测有组织锡及其化合物,监测2天每天监测3次;于厂界无组织废气上风向参照点1#、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2#、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3#、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4#进行监测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监测2天,每天监测3次;于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控点5#进行监测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2天,每天监测3次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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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振垫、消声器、隔声门、 隔声窗 | 噪声执行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 | 项目已在部分高噪声的机底座加设防振垫、并安装消声器,且已设置隔声门、隔声窗等一系列隔声、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已最大限度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本项目于1#厂界北侧外1米、2#厂界东侧外1米、3#厂界南侧外1米、4#厂界西侧外1米各设一个噪声监测点,监测2天,每天监测2次(昼、夜各1次)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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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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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避雨集中堆放,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作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深圳市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及贮存的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相关工作指引》(深环〔2023〕240号)和《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深环规(2024)5号)等规定执行。 | 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无铅废锡渣、包装废料,交由园区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3)危险废物: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包装物,项目废气处理装置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先暂存于项目危废间,达到一定拉运量后委托深圳市利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拉运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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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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