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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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酸碱中和+混凝沉淀+过滤 |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 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珠三角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表4第二时段二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较严值 | 生产废水经“酸碱中和+混凝沉淀+过滤”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符合《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 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珠三角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表4第二时段二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较严值后通过WS-00661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容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 根据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26日监测结果,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满足《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 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珠三角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表4第二时段二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较严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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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 | 硫酸雾、盐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 烘干室排气筒VOCs 浓度限值、Ⅱ时段与排气筒高度对应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中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 | 酸雾经碱液吸收喷淋塔处理后与电泳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50m排气筒FQ-07141排放。 | 根据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26日监测结果,本项目有组织废气监测项目硫酸雾、盐酸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 烘干室排气筒VOCs 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中的要求。根据监测结果,硫酸雾和VOCs的排放浓度与环评预测浓度相比较低,因此本次不对处理效率做评价。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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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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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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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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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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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仓库,仓库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 |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表面处理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项目已按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房,设置了遮盖、围堰、标识标志、管理制度、台账和责任制度,规范收集贮存至一定量后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沉降的金属粉尘、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交由废品回收商回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