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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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油池、化粪池、自建污水处理站 | pH、CODCr(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限值;氨氮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隔油池、化粪池、自建污水处理站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废水监测因子pH、CODCr、BOD5、SS、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和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排放浓度均能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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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两套油烟净化器、两根8m排气筒 |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的有关标准规定 | 两套油烟净化器、两根8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食堂油烟废气中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均能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表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达标 |
2 | 活性炭净化器、约2.5m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规定限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UV光氧+活性炭净化器、1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中NH3和H2S的最大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的最大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监测结果均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医院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监测结果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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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类风机、冷却塔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间合理布局,安装基础减振设施,管道软连接,安装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 各类风机、冷却塔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间合理布局,安装基础减振设施,管道软连接,安装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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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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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交由有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安全处置。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或地埋式污泥池,医疗废物(HW01)委托给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栅渣、污泥(HW49)和废活性炭(HW49)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清运处理、无害化处置,废UV灯管(HW29)委托北再生(北京)环境有限公司收集运输,由北再生(北京)环境有限公司统一委托北京生态岛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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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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