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东莞市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 已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加强车间机械通风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2 | 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4米。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达标 |
3 | 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项目厨房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8米。处理后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4 |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两者较严值、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 项目喷漆、移印、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再与烘烤、移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4米。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两者较严值,总VOCs 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 已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没有大型噪声设备,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过合理布局、墙体隔音、减振等措施,再通过距离衰减后,项目东北面沿街公寓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项目已设置了一个规范的一般固废贮存仓,面积约为15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内,定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项目已设置了一个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约为10平方米。一期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油漆、废油渣)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仓内,定期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