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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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粪池、隔油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浓度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管进入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处理;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瓯江 | 验收监测期间,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和悬浮物浓度和pH值范围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浓度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浓度限值;总氮浓度小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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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规定的浓度限值 | 点胶废气经集气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 | 点胶废气集气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小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规定的浓度限值 | 达标 |
2 | 静电式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大型规模标准限值 | 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20米高空排放 | 食堂油烟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油烟排放浓度小于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大型规模标准限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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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隔声减震 |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界东南侧(1号点)设置1个噪声测点(厂界东北侧与浙江浩腾钢结构有限公司相连,厂界西南侧与青山不锈钢相连,厂界西北侧与龙湾铜业小微园相连,无法布点监测)。两天昼夜间监测中,所有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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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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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评: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一般包装废物、废胶带、不合格电池等分类收集存放在仓库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内暂存应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固体废物应按照固废处理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应加强暂存期间的管理,存放场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流失措施,并在存放场边界和进出口位置设置环保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危险废物贮存(堆放)场应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批复: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回收或及时清运处理。危险包装废物、废抹布、废油、废胶、废油桶 等属危险固废,须经规范收集后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2001)及修改单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 项目主要产生固废有废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物、废胶带、不合格电池、危险包装废物、废抹布、废胶、废油桶、废油;废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物、废胶带、不合格电池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包装废物、废抹布、废胶、废油桶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后续委托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处置;废油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后续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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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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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修编,并在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编号:330303-2024-015-L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