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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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东莞市道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 已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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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项目注塑、拉管工序对塑胶原料进行加热过程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项目将注塑、拉管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米。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2 | EO气体净化吸收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项目改扩建部分工艺废气主要来自于灭菌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和解析过程中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项目设置抽排风系统将该废气收集后进入EO气体净化吸收装置进行处理。由于灭菌过程在密闭的灭菌柜中进行,并采用抽真空和负压操作,灭菌过程几乎不会产生外逸废气,解析房也为密闭设备,仅解析起始过程在开关门搬运产品时会有极微量的废气逸出。废气由管道收集进入EO气体净化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米。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3 | 油烟净化装置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项目改扩建部分产生的厨房油烟依托原有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2米,处理后的油烟废气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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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 已监测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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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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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项目已设置一个规范的一般固废贮存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棉布边角料、无纺布边角料和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内,定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项目已设置一个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真空泵定期更换废液、环氧乙烷废气吸收处理产生的废液(乙二醇杂醇废液)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仓内,定期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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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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