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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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 | 生活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厂区设备清洗,不外排。生活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厂区设备清洗,不外排。初期雨水进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 | 每年两次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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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气筒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 采用“二燃室高温二次燃烧+SNCR+喷淋急冷脱酸装置+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碱洗塔+再加热”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 | 每年两次 | 达标 |
2 | 无组织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版)规范各类废物包装,使废物处于密闭状态存放;废物分类存放,避免废气的产生和溢出;反应器、溶剂罐、废物贮存罐等都进行了加盖处理;废物入场后,尽可能的缩短贮存时间。 | 每年两次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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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用低噪声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1)合理布局:厂区总平面布置时,按照闹静分开的原则,对高噪声源等噪声源较密集的公用设施安排在房间或车间内,并对其采取基础固定,本项目风机、水泵等设备距离办公生活区相对较远。 (2)设备选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均采用性能好、噪声发生源强小和生产效率高的设备。 (3)采用建筑物隔声:项目生产过程中中噪声量较大的设备,均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通过建筑隔声可以削减其噪声贡献值25-30dB。 (4)消声、减振措施:主要噪声设备还应采取隔声、消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对室外风机采取消声器降噪,一般可以降低20dB左右。 (5)加强管理,通过实施标准化作业、加强设备维护、正确使用机械等措施,使机械在较好状态运行,避免不正常设备运转。 | 每年两次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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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飞灰、废滤芯、废活性炭、废树脂等为危险废物依托现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据调查,厂区内现有的危废暂存间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计、建设和管理 | 热解焚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措施由等效黏土变更为铺设环氧树脂。简单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为一般地面硬化。 | |
2 | (1)生活垃圾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热解气化炉炉渣,送至填埋场处理。 (3)危险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治理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活性炭、飞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袋、废防护用品,软水制备装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等。 ①废滤袋、废防护用品产生量较少,直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②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要求,飞灰在厂内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送至填埋场处理,如果焚烧飞灰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负责集中处置; ③废滤芯、废活性炭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1)生活垃圾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热解气化炉炉渣,送至填埋场处理。 (3)危险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治理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活性炭、飞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袋、废防护用品,软水制备装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等。 ①废滤袋、废防护用品产生量较少,直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②飞灰经暂存后交由甘肃省危废中心集中处置; ③废滤芯、废活性炭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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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生活垃圾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热解气化炉炉渣,送至填埋场处理。 (3)危险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治理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活性炭、飞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袋、废防护用品,软水制备装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等。 ①废滤袋、废防护用品产生量较少,直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②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要求,飞灰在厂内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送至填埋场处理,如果焚烧飞灰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负责集中处置; ③废滤芯、废活性炭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1)生活垃圾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热解气化炉炉渣,送至填埋场处理。 (3)危险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治理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活性炭、飞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袋、废防护用品,软水制备装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等。 ①废滤袋、废防护用品产生量较少,直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②飞灰经暂存后交由甘肃省危废中心集中处置; ③废滤芯、废活性炭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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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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