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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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沉淀池 | 无 | 隧道窑烟气收集后经过多级水幕除尘+双碱湿法脱硫设施处理+65米高排气筒排放。脱硫除尘水循环回用。 | 无。脱硫除尘水循环回用,不外排,未设置排放口。 | 达标 |
2 | 雨水沉淀池 | 无 | 初期雨水通过收集后进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生产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 无。初期雨水不外排 | 达标 |
3 | 化粪池 | 无 | 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工人日常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林地施肥,不外排。 | 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林地施肥,不外排,未设置排放口。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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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多级水幕除尘+双碱湿法脱硫设施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2021修改单 | 隧道窑烟气(烟尘、SO2、NOx、氟化物)采用多级水幕除尘+双碱湿法脱硫设施处理+65m烟囱(DA001)排放。 | 由8月1日到8月31日自动监测数据可知,窑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1.48mg/m3,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要求的排放限值(150mg/m3)要求;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12.30mg/m3、0.39 mg/m3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所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3、200mg/m3)要求,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氟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0.42mg/m3,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所规定的排放限值(3mg/m3),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05mg/m3、0.039mg/m3、ND,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0mg/m3、0.5mg/m3、0.02mg/m3)要求。 | 达标 |
2 | 布袋除尘器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 项目搅拌、破碎、筛分等工序设置在密闭厂房内,破碎及筛分粉尘产尘点设置集尘罩,由引风机引至一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最后在车间内进一步洒水喷淋降尘。 | 验收监测期间破碎、筛分及搅拌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22.25mg/m3,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mg/m3),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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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房封闭、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本项目生产设备均放置在厂房内,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2023年8月5~6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监测最大值为56.3,位于厂界北面。夜声昼间监测最大值为46.1,位于厂界北面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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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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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不合格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脱硫除尘渣、沉淀池底泥和生活垃圾。不合格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脱硫除尘渣和沉淀池底泥经收集后用于厂区道路建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2.项目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矿物油。废矿物油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能随意丢弃,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设立危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危险固体废物,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 1.已按批文要求执行。不合格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脱硫除尘渣和沉淀池底泥经收集后用于厂区道路建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2.已按批文要求执行。废矿物油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立危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危险固体废物,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荔浦市万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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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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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备案,储备应急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管理局报告。 | 已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了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450331-2022-048-L),储备应急物资,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报告。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