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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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化粪池 |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项目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经市政管网引入东莞市松山湖北部污水处理厂 | 已完成验收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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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TO焚化炉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丙酮的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规定计算值;NOx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 第四期扩建项目混胶、涂布、复合、熟化和烘干有机废气引至RTO焚化炉中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引至同一根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丙酮的排放浓度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规定计算值,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NOx和颗粒物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丙酮无组织排放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规定计算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已完成验收监测 | 达标 |
2 | TO焚化炉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丙酮的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规定计算值;NOx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 第八期扩建项目混胶、上胶有机废气引至TO焚化炉中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引至同一根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丙酮的排放浓度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规定计算值,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NOx和颗粒物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丙酮无组织排放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规定计算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已完成验收监测 | 达标 |
3 | 低氮燃烧器结合空气分级燃烧方式 |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 导热油锅炉、备用热水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器结合空气分级燃烧的方式进行处理后由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导热油锅炉、备用热水锅炉烟气中的各污染物均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 已完成验收监测 | 达标 |
4 | 布袋除尘器及空调过滤净化系统 |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 分切、剪切工序设在密闭的无尘车间内,项目在设备产生粉尘的刀具处设有吸尘口,分切、剪切过程中的粉尘经吸尘口收集后经密闭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器中进行处理,处理后引至空调过滤净化系统,经空调过滤净化系统处理后作为新风送回车间内,不设专门的粉尘排放口,定期对布袋除尘器和空调过滤净化系统中的废粉尘进行清理,扩建项目粉尘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 已完成验收监测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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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音、减振、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 | 项目采取经隔音、减振、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项目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的要求。 | 已完成验收监测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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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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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项目已设置一个规范的一般固废贮存仓,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粉尘和废布袋、废布袋及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内,定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项目已设置一个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渣、含树脂废物、检验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仓内,定期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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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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