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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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水处理措施 | “均质混合+pH调节、絮凝反应+一次沉淀+ pH反调节、絮凝反应+二次沉淀+多介质过滤” | 化粪池;“均质混合+pH调节、絮凝反应+一次沉淀+ pH反调节、絮凝反应+二次沉淀+多介质过滤” | 厂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pH值为7.5~7.8,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336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31.3mg/L,悬浮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8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87mg/L,总磷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49mg/L,石油类未检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日均浓度最大值为0.111mg/L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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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气治理措施 | 有组织废气:切割、打磨、粉碎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二级限值;抛丸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二级限值;喷塑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塑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二级限值(染料尘);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满足《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2019年锅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邢气领办[2019]35号)中相关要求;电泳及烘干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吹塑/注塑废气、塑料焊接废气、喷胶、固化、喷码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其他行业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①1号车间 切割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打磨废气、抛丸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抛丸工序废气经管道收集,打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两个工序废气共同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喷塑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旋风自动回收净化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喷塑固化废气、电泳废气、电泳烘干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设置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天然气锅炉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9排出。 ②2号车间 注塑、吹塑、塑料焊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5排放(设置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粉碎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1#碎料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6排放,2#碎料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7排放。 ③3号车间 项目采用外购活性炭复合无纺布进行生产,无喷碳和喷胶工序,不产生喷碳及喷胶废气,烘干废气、注塑废气、喷码废气、滴胶废气、固化废气、发泡废气、黏胶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8排放(设置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④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通过采取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P10排放。 (2)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为集气罩未收集到的废气,生产车间采取密闭设计,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车间顶吸装置收集后,再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经处理后于车间顶部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为未收集到的废气,采取密闭设计。 | 检测期间,切割工序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0mg/m³,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14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打磨、抛丸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8mg/m³,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52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喷塑工序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1mg/m³,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21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染料尘)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8mg/m3,排气筒排放速率≤0.51kg/h;喷塑固化、电泳、电泳固化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76mg/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注塑、吹塑、塑料焊接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3mg/m³,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最大值为0.03kg/t,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1#粉碎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3mg/m³,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18kg/h,2#粉碎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5mg/m³,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6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烘干、注塑、喷码、滴胶、固化、发泡、黏胶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66mg/m³,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最大值为0.22kg/t,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锅炉烟气排气筒出口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4mg/m³、10mg/m³,林格曼黑度小于1级,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2)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满足《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2019 年锅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邢气领办[2019]35 号)中相关要求,即颗粒物排放浓度≤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出口氨未检出,硫化氢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01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09(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即氨排放速率≤4.9kg/h、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检测期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407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96mg/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2.0mg/m³;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0(无量纲),无组织氨浓度最大值为0.20mg/m3,无组织硫化氢浓度最大值为0.007mg/m3,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NH3≤1.5mg/m3,H2S≤0.06mg/m3;生产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25mg/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³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标准监控点处1h 平均浓度≤6.0mg/m³;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3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在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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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声防控措施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产生的噪声。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所有噪声设备安置在车间内或设置隔间,并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同时对门窗密闭隔音 | 检测期间,该企业四周厂界昼间噪声范围值为54.8dB(A)~62.2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噪声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5dB(A)。(企业夜间不生产)。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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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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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问,其中金属下脚料、裁纸下脚料、裁剪废纸下脚料、折纸下脚料、修剪边角料、废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塑料下脚料、注塑不合格品、废料棒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废碳粉回用于生产;除尘器废滤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环卫部门处置。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包装桶、脱脂槽渣、表调槽渣、磷化槽渣、电泳槽废涂料、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邢台普润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员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 | 项目采用外购活性炭复合无纺布进行生产,无喷碳工序,不产生废碳粉,其余均与环评一致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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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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